【警鐘長鳴】金融租賃從業(yè)者的職業(yè)操守及法律風險警示
編輯:admin / 發(fā)布時間:2017-03-26 / 閱讀:745
1、問題引入
作為金融租賃公司的業(yè)務人員,肩負著對內對外的重要職責,其所承擔的法律風險也相對較大,有時甚至面臨刑事風險:一方面要保證個人的履職行為恰當、合規(guī),不損害公司企業(yè)的利益;另一方面又要保證其所代表的公司行為規(guī)范、合法,不觸碰法律的“紅線”。同時,他們更是企業(yè)形象的重要體現和企業(yè)文化的重要建設者,品行端良、正直守法的業(yè)務人員,不僅能為公司樹立健康向上的企業(yè)形象,還能在無形中引導其他員工的廉潔自律建設 ,提升公司的核心競爭力。
2、案情概覽
1、汪某系A公司(某金融租賃公司)專職項目部高級經理。
2、周某欲以其控制的B公司向A公司申請融資3000萬元,因B公司不符合融資要求,周某指使他人將凈值嚴重不足的設備發(fā)票金額篡改、偽造,增加至3000余萬元,并偽造財務報表。
3、就該融資租賃項目,A公司對B公司的資產進行回租買賣和回租租賃,由汪某負責該項目。
4、在辦理該項融資業(yè)務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汪某接受吃請、收受禮金,對項目資料的真實性未盡審查義務。
5、A公司將融資款匯入B公司賬戶后,該款被轉移至周某個人賬戶,周某支付租金600萬元后,拒不支付剩余融資租賃租金。
6、由于汪某嚴重不負責任致A公司被騙,A公司財產損失1950萬元。A公司提起民事訴訟后,法院扣劃擔保人銀行存款。其后,擔保人向公安機關報案,公安局對周某等人以涉嫌犯合同詐騙罪立案。
7、經查,汪某還分兩次收受中間人董某以承租人B公司的名義送出的現金共45萬元。
3、裁判要旨
法院認為,汪某身為國有公司從事公務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錢財人民幣45萬元,為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為構成受賄罪。
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嚴重不負責任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其行為構成簽訂、履行合同失職被騙罪,依法應當數罪并罰。
最終判決汪某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犯簽訂、履行合同失職被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
—案件改編自安徽省銅陵市中級人民法院刑事判決書【銅中刑終字第00093號】
4、經驗總結
1、商業(yè)賄賂是困擾企業(yè)管理的一大難題,本期案例令人警醒,給予金融租賃從業(yè)者深刻的警示,應始終廉潔自律,堅定方向,堅持信仰,抵制住誘惑和腐蝕,時刻牢記勿輕小事,小隙沉舟;勿輕小物,小蟲毒身;勿輕小人,小人賊國。
2、項目業(yè)務人員應重視盡職調查。簽訂、履行合同失職被騙的情形,通常發(fā)生在初次合作或合作時間不長的商業(yè)伙伴之間。因此,對于來歷不明的新伙伴需要進行充分、深入的考察,在簽訂、履行合同前,我司的業(yè)務人員應對合作伙伴的經營發(fā)展狀況進行多方了解,三思而后行。而對于通過熟人、朋友或其他合作企業(yè)介紹的商業(yè)伙伴,由于有第三方作保,往往更容易產生信賴感,在合作過程中降低風險意識,疏于防范。但事實上,介紹人可能出于朋友幫忙或自身利益考慮而介紹雙方認識,對于對方的情況也并不一定十分了解,因此對于合作過程中的風險仍然要謹慎把握。
相關法條及司法解釋鏈接:
《刑法》第385條規(guī)定: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是受賄罪。國家工作人員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guī)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xù)費,歸個人所有的,以受賄論處;《刑法》第93條規(guī)定:本法所稱國家工作人員,是指國家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國有公司、企業(yè)、事業(yè)單位、人民團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yè)、事業(yè)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yè)、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從事公務的人員,以及其他依照法律從事公務的人員,以國家工作人員論。
《刑法》第167條規(guī)定:國有公司、企業(yè)、事業(yè)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因嚴重不負責任被詐騙,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guī)定(二)》(2010年5月7日)第14條規(guī)定:國有公司、企業(yè)、事業(yè)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因嚴重不負責任被詐騙,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一)造成國家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二)造成有關單位破產,停業(yè)、停產六個月以上,或者被吊銷許可證和營業(yè)執(zhí)照、責令關閉、撤銷、解散的;(三)其他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情形。金融機構、從事對外貿易經營活動的公司、企業(yè)的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造成一百萬美元以上外匯被騙購或者逃匯一千萬美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本條規(guī)定的“詐騙”,是指對方當事人的行為已經涉嫌詐騙犯罪,不以對方當事人已經被人民法院判決構成詐騙犯罪作為立案追訴的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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