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金案例】融資租賃的出租人收回租賃物后能否繼續(xù)主張租金?
編輯:admin / 發(fā)布時間:2017-06-01 / 閱讀:1240
近年來融資租賃糾紛日益增多。實踐中,融資租賃合同的出租人為保障其權(quán)益,通常會約定大量條款,例如承租人違約,出租人可以收回租賃物、租金加速到期等。那么,如果出租人收回租賃物,并繼續(xù)向承租人主張租金,法院能否支持呢?
1
案件基本信息
判決書字號:(2015)大民(商)初字第4599號
案由: 融資租賃合同糾紛
訴訟雙方:
原告:日立公司
被告:赫某
2
案情回放
2013年5月21日,日立公司(出租人)與赫某(承租人)簽訂《融資租賃合同》,約定:租賃物件為液壓挖掘機,首期租賃費310 000元,租賃期限36期,租賃期滿,赫某承諾以500元價格留購,同時,日立公司同意以此價格出售并將所有權(quán)轉(zhuǎn)移給赫某。承租人怠于支付本合同項下應付給出租人的金錢債務時,承租人按應付出租人金額每日萬分之四支付延遲付款違約金。承租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內(nèi)發(fā)生下列情形之一時:(1)承租人未能按時足額支付任何到期款項,經(jīng)催告仍不支付;……則承租人同意出租人有權(quán)采取下列一種或多種救濟措施:(1)要求承租人立即支付所有到期和未到期的租金及其他應付款項;(2)收回和處置租賃物;……(5)解除本合同;……出租人實施上述救濟措施時,本合同項下承租人的其他義務亦不能免除。在承租人違約的情況下,出租人無需提前通知承租人,出租人有權(quán)直接到租賃物所在地收回租賃物。
合同附件《租金支付計劃表》約定:赫某需于2013年6月21日支付首期月租金28 999元,剩余35期月租金每月按指定日期支付,每期27 600元,租金總額為994 999元。
同日,赫某確認租賃物已驗收合格。
截至2015年8月21日,赫某共付款704 030.39元,欠租金364 738.45元。
2015年9月10日,赫某將挖掘機交回日立公司。赫某稱其交回挖掘機系解除合同,拿挖掘機抵債,應按挖掘機現(xiàn)價格折價抵扣欠款。
日立公司主張其系按約定收回挖掘機,并非同意解除合同,也不同意赫某拿挖掘機抵扣欠款,并要求赫某繼續(xù)履行合同,支付至實際使用挖掘機期間的租金,如果赫某支付了租金,日立公司同意返還挖掘機。故日立公司的訴訟請求為:1.要求赫某支付未付租金363 000元;2.赫某支付違約金20 000元(截止至2015年9月10日,按照日萬分之四計算),并繼續(xù)支付至實際支付之日止的違約金,以未付租金363 000元為基數(shù),按照日萬分之四計算。
3
裁判要旨
雙方簽訂的《融資租賃合同》應為合法有效。日立公司依約定交付了設備,赫某應當按約定及時履行分期給付月租金的義務。赫某主張日立公司已經(jīng)將涉案挖掘機收回,故不同意承擔租金的抗辯意見,本院認為,合同約定了在赫某未足額按時支付租金的情況下,日立公司有權(quán)同時要求承租人立即支付所有到期和未到期的租金及其他應付款項,并收回和處置租賃物,出租人實施上述救濟措施時,本合同項下承租人的其他義務亦不能免除。可見,日立公司收回租賃物系其為實現(xiàn)債權(quán)的一種救濟、擔保措施,而并非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現(xiàn)日立公司明確不同意解除合同,也不同意將挖掘機折價抵償欠款,而是堅持要求赫某繼續(xù)履行合同,并同意在赫某付清欠款的情況下返還挖掘機,因此,赫某仍應當按照約定支付欠款。日立公司要求赫某立即支付赫某實際使用挖掘機期間的租金363 000元及違約金的訴訟請求,法院予以支持。
4
判決結(jié)果
法院判決:一、被告赫某支付原告日立公司租金三十六萬三千元;二、被告赫某支付原告日立公司違約金(違約金分兩筆,第一筆截止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的違約金為二萬元,第二筆違約金以三十六萬三千元為基數(shù),從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至實際給付之日止,按照每日萬分之四計算)。
5
爭議焦點
日立公司將租賃物挖掘機收回,能否視為提出解除合同,日立公司是否有權(quán)要求赫某繼續(xù)支付租金及違約金?
6
案例注解
融資租賃的出租人在收回租賃物后能否主張租金和違約金,實踐中主要有兩種觀點:
第一,出租人收回租賃物,導致承租人無法使用租賃物并獲取收益,合同實際履行不能,故出租人收回租賃物應視為其提出解除合同,日立公司無權(quán)要求赫某繼續(xù)支付收回租賃物之后的租金,雙方的財產(chǎn)返還和賠償損失問題,應當依據(jù)合同解除后的法律后果處理,可以租賃物的現(xiàn)價值抵扣租金。
第二,出租人收回租賃物并非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而且合同約定了在承租人未按時支付租金的情況下,出租人有權(quán)同時要求承租人立即支付所有租金并收回租賃物。故日立公司有權(quán)要求赫某支付全部到期和未到期租金并賠償違約金。
我們認為,第二種觀點是正確的。主要理由如下:
第一,收回租賃物不等于解除合同。融資租賃不同于普通的租賃,對于租賃合同而言,出租人只有一項義務,就是提供租賃物,如果出租人收回租賃物,直接導致承租人無法使用租賃物,合同無法繼續(xù),故應當視為出租人以實際行為提出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
而融資租賃合同是出租人根據(jù)承租人對出賣人、租賃物的選擇,向出賣人購買租賃物,提供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它屬于復合型的法律關(guān)系,相當于集借貸、租賃、買賣于一體,提供租賃物只是出租人義務之一,出租人還要向出賣人承擔支付貨款的義務等,如果僅依據(jù)收回租賃物就認為合同無法往下履行,這抹滅了出租人之前的全部付出。事實上,如果能繼續(xù)履行合同,對承租人也是更有利的,這樣之前投入的租金不會打水漂了,之后也能低價回購租賃物。因此,收回租賃物不能等同于提出解除合同,但凡還有一絲可能讓合同繼續(xù)履行,法院就不應阻隔。
第二,解除合同的選擇權(quán)在出租人。出租人收回租賃物,法院應當明確其是要求繼續(xù)履行合同還是解除合同,有無返還租賃物的可能。如果出租人提出解除合同,并要求支付租金,那么,法院應當釋明出租人作出二選一的選擇,要么主張繼續(xù)履行合同,要么解除合同。因為解除合同和要求繼續(xù)履行合同的請求權(quán)基礎(chǔ)迥然不同,對合同效力的認識完全不一致,屬于法定的沖突,只能二選一。
《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審理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一條:“出租人既請求承租人支付合同約定的全部未付租金又請求解除融資租賃合同的,人民法院應告知其依照合同法第二百四十八條的規(guī)定作出選擇。”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四十八條:“承租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租金。承租人經(jīng)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nèi)仍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支付全部租金;也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賃物。”
但收回租賃物既可以在解除合同下存在,也可以在繼續(xù)履行合同下存在,沒有絕對沖突?,F(xiàn)日立公司表示同意繼續(xù)履行合同,也同意在赫某付清欠款后返還挖掘機,故收回租賃物后有繼續(xù)履行合同的條件。如果日立公司明確表示不再返還租賃物,或已經(jīng)實際處置了租賃物,那么,出租人交完租金和違約金后,再無繼續(xù)履行合同的可能,這種情況下,應當按照解除合同的法律后果處理,不能支持出租人索要全部租金和違約金的訴訟請求。
第三,收回租賃物是出租人防范風險的擔保救濟措施。融資租賃法律關(guān)系中,出租人承受了較大的交易風險,出租人并不實際使用租賃物,卻既要向出賣人承擔支付貨款的義務,又要向出租人履行交付標的物和瑕疵擔保義務,而承租人無需向出賣人負擔支付貨款的義務,卻實際使用租賃物,并最終可基于留購條款,在合同到期后獲得租賃物的所有權(quán)。
實踐中,為了平衡利益與風險,保障出租人的合法權(quán)益,通常會約定大量的擔保救濟條款,如包含合理利潤的租金、高額違約金、收回租賃物、租金加速到期、解除合同等,日立公司可以選擇其中一項救濟措施,也可以同時選擇這些救濟措施,防止損失擴大。這是精明的商人長期以來探索的成熟、穩(wěn)固的合作方式。我們應當尊重合同意思自治,也應當理解交易規(guī)則。
第四,日立公司享有租賃物的所有權(quán)。所有權(quán)是內(nèi)容最充分、最全面的一種物權(quán)。融資租賃不是一錘子讓渡所有權(quán)的買賣,只是在限定條件下將部分所有權(quán)能讓渡出去。
一旦出租人違約,承租人有權(quán)依約行使其所有權(quán)收回租賃物,出租人只是暫時失去對租賃物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權(quán)利。只要赫某支付完租金及違約金后,日立公司就應當將租賃物返還赫某,赫某在支付留購價格后,將最終獲得租賃物的所有權(quán),雙方的利益沒有失衡。
第五,是否同意以租賃物抵扣所欠租金,選擇權(quán)在日立公司,而非赫某。如果日立公司同意以租賃物抵扣欠款,那么雙方應當按照解除合同處理,依法合理確定租賃物的價值,從而抵扣租金和違約金。
《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審理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三條:“訴訟期間承租人與出租人對租賃物的價值有爭議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融資租賃合同的約定確定租賃物價值;融資租賃合同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可以參照融資租賃合同約定的租賃物折舊以及合同到期后租賃物的殘值確定租賃物價值。承租人或者出租人認為依前款確定的價值嚴重偏離租賃物實際價值的,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委托有資質(zhì)的機構(gòu)評估或者拍賣確定。”
當然租賃物價值的確定在實務中也是非常麻煩的一個問題,希望將來我們有機會繼續(xù)一塊探討。
作者:蔣蔣
上一篇:租賃市場:如何走出價格戰(zhàn)的“死循環(huán)”?
下一篇:注意!融資租賃合同欠租糾紛怎么辦?